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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局关于调整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(试行)》的通告

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调整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(试行)》的通告

〔2017〕1号

为适应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发展需要,根据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》(广电总局、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)的规定,我局对2010年3月17日发布的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(试行)》进行了调整。现将调整后的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(试行)》(不含交互式网络电视(IPTV)、互联网电视、专网手机电视的业务分类)通告如下,请遵照执行。

 

附件: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(试行)

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

2017年3月10日